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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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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 建筑安全法规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二十一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第二十二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2、锅炉安装、高度资料;
    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
    (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运行记录,、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进行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

    第二十六条 锅筒的检验重点:
    1、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
    2、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管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3、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5、锅筒与吊挂装置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
    6、对于运行进行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锅筒还应增加以下的无损探伤检验;
    (1)对内表面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探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
    (2)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
    (3)对集中下降管、给水管角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查;
    (4)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查。

    第二十七条 水冷壁的检验重点:
    1、应定点监测管壁厚度和胀粗情况;
    2、热负荷较高或水循环流速较低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鼓包、磨损、高温腐蚀、胀粗、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胀粗量、变形量、割管和金相检查;
    3、燃烧器周围、各门孔两侧、水冷壁底部、沸腾炉的埋管、液态除渣炉的出渣口及炉底耐火混凝土与水冷壁管交界处等处是否有碰伤、砸扁、磨损、开裂、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和变形量测量;
    4、顶棚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磨损等缺陷;
    5、折焰角处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磨损等缺陷;
    6、防渣管是否有过热、胀粗、变形、鼓包和疲劳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或表面探伤检查;
    7、吹灰器附近和炉膛出口窗的水冷壁管是否有磨损减薄,必要时应附加测厚检查;
    8、膜式水冷壁是否有开裂和严重变形,固定件是否有损坏、脱落现象。

    第二十八条 水冷壁上下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集箱内外表面有无严重腐蚀,必要时应测厚;
    2、管座角焊缝有无超标缺陷、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3、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应用内窥镜检查挡板是否完好、有无开裂,连通管是否被堵,水冷壁入口节流圈有无脱落、结垢、磨损;
    4、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与集箱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锅炉,应对集箱封头焊缝、孔桥部位、管座角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第二十九条 省煤器的检验重点:
    1、定点检测每组上部管排、弯头附近管子和烟气走廊管子的壁厚;
    2、整体管排有无变形、磨损;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有无烧坏、脱落、磨损;
    3、低温省煤器管排处有无严重积灰和低温腐蚀;
    4、膜式省煤器膜片焊缝两端有无裂纹;
    5、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炉,应检查入口端管子内部的氧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

    第三十条 省煤器进出口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集箱内部是否有腐蚀和水渣、泥垢;
    2、检查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3、集箱短管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或吊挂管与集箱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的集箱,应对集箱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

    第三十一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的检验重点:
    1、对高温出口段管子的外径和金相进行定点监测,并计算蠕胀值;
    2、过热器、再热器管是否有磨损、腐蚀、氧化、变形、鼓包等缺陷;
    3、过热器、再热器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有无变形、移位;
    4、过热器、再热器管穿墙和烟气走廊部分以及包墙管过热器有无磨损;
    5、过热器、再热器管束的悬吊结构件、固定卡、管卡、阻流板、防磨板等是否有烧坏、脱落、变形、移位、磨损等情况;
    6、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严重磨损,必要时应进行测厚;
    7、抽查过热器、再热器管弯头是否有裂纹和蠕变;
    8、对运行进行已达10万小时的,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头进行无损探伤抽查,必要时可进行割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过热器、再热器集箱和集汽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
    2、环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与集箱连接的大直径管等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5、集箱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6、对运行进行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集箱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7、检查炉顶各集箱有无由于炉顶漏烟而产生集箱及板梁的永久变形;
    8、对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宜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内部裂纹;
    9、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应增加硬度和金相检查,同时应检查集汽集箱有无胀粗、变形情况,特别是孔桥部位。

    第三十三条 减温器的检验重点:
    1、筒体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测厚、硬功夫度和金相检查;
    2、筒体环焊缝、封头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对于混合式减温器应用内窥镜检查内衬套及喷嘴,是否有裂纹;喷口是否有磨损;内壁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
    5、对于面式减温器应进行抽芯抽查,内壁和管板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对于运行5万小时的,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不低于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6、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7、对运行进行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筒体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第三十四条 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及分配管的检验重点:
    1、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2、固定装置是否完好。

    第三十五条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重点:
    1、导汽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气管、给水管、旁路管等有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应用无损探伤检查是否有裂纹或其它缺陷;对于运行进行已达10万小时的主蒸气管和再热蒸汽管,还应对弯曲部位等进行硬度、蠕变裂纹和金相检查;
    2、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3、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第三十六条 炉顶密封结构是否完好;炉墙保温有无开裂、凸鼓、漏烟现象;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是否完好,能否自由膨胀。

    第三十七条 膨胀指示装置和主要承重部件检验重点:
    1、对于首次进行检验的锅炉,检验所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安装指示正确;检验大板梁挠度,应不大于1/850,无明显变形;
    2、检验大板梁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
    3、各承力柱及梁的表面是否有腐蚀,油漆是否完好;

    第三十八条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第三十九条 对于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应参照DL438《水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进行。

    第四十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以对缺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下列情况应进行更换:
    1、管子减薄较大,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对于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到下一次大修时的;
    2、受热面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合金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时;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1%时;
    3、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时;
    4、炭钢、钳钢的石墨化程度参照《炭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达四级以上时;
    5、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时;
    6、已产生蠕变裂纹或疲劳裂纹时。

第三节  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检验结论依据:
    1、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2、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3、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4、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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