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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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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爆破器材是指在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条 凡从事用爆破器材研究、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用爆破器材实施监督管理。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用爆破器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用爆破器材负责。

第六条 各煤炭工业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

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用爆破器材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凡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技术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生 产

第九条 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定点管理,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十条 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用爆破器材产品,必须提出定点申请,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生产证书。

第十一条 煤炭行业新建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露天建立炸x88x药生产地面站或购买现场炸x88x药混装车,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用爆破器材生产线或对用爆破器材生产线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申请立项,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 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必须由有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用爆破器材工厂和生产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用爆破器材产品实施入井证管理。

第十五条 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获得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在《中国煤炭报》公告。

第十六条 用爆破器材的试验或试制,应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场进行。

第十七条 用爆破器材新产品的鉴定应按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八条 用爆破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完成井下爆破试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完成井下爆破试用。

用爆破器材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后,申请办理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第十九条 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有效期6个月,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有效期12个月,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有效期30个月。

第二十条 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用爆破器材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用爆破器材产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一条 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做好用爆破器材产品产量、质量及主要原材料消耗的统计工作。

用爆破器材生产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特种材料应专用。 煤矿用JTK型提升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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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销售与购买

第二十二条 用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

煤炭部直属、直供需求用爆破器材,经矿务局(公司、矿)、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定向供应。应急需求的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调拨。

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用爆破器材的供销。跨省需求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组织平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四条 无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严禁销售用爆破器材,严禁购买无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或入井证超期的用爆破器材。

第二十五条 用爆破器材产品的进出口,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申报,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建设和储存,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每一矿井应建立用爆破器材装运、领退、保管、销毁、电雷88888管编号及全电阻检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丢失处理和奖罚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电雷88888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88888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88888管。

第三十条 跨地区长途运输用爆破器材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用爆破器材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矿用JTK型提升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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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依法、考核合格,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三十三条 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第三十四条 井下试验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一级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由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炸x88x药:

(一)低瓦斯矿井,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许用炸x88x药;

(二)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许用含水炸x88x药(水胶炸x88x药或乳化炸x88x药);

(三)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许用含水炸x88x药(水胶炸x88x药或乳化炸x88x药)。

第三十六条 井下爆破应由总工程师按下列规定选用电雷88888管:

(一)有瓦斯矿井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8号金属壳许用瞬发电雷88888管或8号金属壳许用毫秒延期电雷88888管;

(二)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许用毫秒延期电雷88888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三)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88888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三十七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煤炭部有关规定,并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发现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而避免了或显著减少危害程度、抢救有功的集体和个人,本单位应给以表彰、奖励;对有发明创造或在全行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成绩卓著的集体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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