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避税范例精解范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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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避税范例精解范例四 物业经营管理 - 物业管理师考试辅导

  范例四

  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是19xx年开办的台商独资企业。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本均为30万美元,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的第1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为122万元,账面亏损79万元。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耗用材料为282美元,折合人民币1524元,每双鞋应分摊的工资和制造费用为人民币820元,即每双凉鞋的实际成本为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1.65美元折合人民币8.90元的价格卖给了香港的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www.jianzhu51.com

  在企业无法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照公司账面成本1223125.19元,账面其他费用3457617元及核定的利润率5%,换算调整销售收入,重新确认所得:来源:
  销售收入=1223125.19+345
  76.171-5% =1323896.17(元)
  公司应实现利润66194.81元。可见该公司第一年并未亏损,而是获利,应当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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