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 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沟等人工挖土。
2 施 工 准 备
2.1 主要机具:尖、平头铁锹、手锤、手推车、梯子、铁镐、撬棍、钢尺、坡度尺、小线或20号铅丝等。
2.2 作业条件: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沿灰线切出槽边轮廓线→分层开挖→修整槽边→清底
3.2 坡度的确定:
各类土的边坡坡度 表1-1
项次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宽)
坡顶无荷载
坡质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轻亚粘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黄土
1﹕0.10
1﹕0.25
1﹕0.33
7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1.00
3.3 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下挖。
3.4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槽底
3.5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在开挖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3.6 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3.7 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提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3.8 土方开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必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地基不得受冻。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4 质量标准
4.1 保证项目:
4.2允许偏差项目,见表1-2。
基坑、管沟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值 表1-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2
3
标高
长度、宽度
边坡偏陡
+0 -50
-0
不允许
用水准仪检查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5 成品保护
5.1 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标语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5.2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5.3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6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 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6.2 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
6.4 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6 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7 质量记录
本工艺标准应具备以下质量记录:
7.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2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