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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召开

05-17 17:07:14 | www.jianzhu51.com | 施工方案 | 人气:210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召开 施工方案 最近,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等,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送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城市功能、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血管”和“神经”。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归集、利用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对实现地下管网的科学管理,避免各种管线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加大了城市地下空间、特别是地下管线的开发和利用,加强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但由于一些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等,不能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送交地下管线档案,致使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查询服务工作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施工中挖断地下管线、停水停电、煤气泄露甚至爆炸、交通阻断等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4年6月9日,某公司在进行北京地铁施工时,将30孔电信电缆管块挖断,造成城区大面积通讯中断。1993年某公司在施工时,挖断了南京医科大学的高压供电电缆,使存放在南京医科大学冰箱内低温和深低温保存的、用于重点课题试验的细胞和菌类全部死亡,造成全校50多个科研项目被迫停止,其中包括国家“八五”攻关课题、国际合作科研课题、新技术开发课题等,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死亡病菌中有的是极其罕见而又具有极高研究价值的病种,是南京医科大学花了十多年时间才收集到的,在学科研究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建设部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各地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统一接收和集中管理全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和利用服务。

  为此,《办法》规定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查询、告知、专项预验收、违规责任等制度。按照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地铁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等,都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专业管线图、1:500城市地形图等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城建档案馆(室)要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综合、动态管理系统,在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的基础上,随时补充新铺设或改动的地下管线信息,并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查询服务。

  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来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因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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