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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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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2) 建筑安全法规

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对判为“不合格”的项目,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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