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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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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煤矿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建筑安全法规

[分类号】221009199404

【标题】 乡镇集体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的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40910

【实施日期】199409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

【文号】煤办字〔1994〕第430号

【名称】乡镇集体防治发生重大瓦斯煤尘的规定

【题注】

【章名】全文

        为防止乡镇集体重大瓦斯煤尘,确保煤炭行业

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集体的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要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归口管理的乡镇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每一矿井的矿长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每一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实现机械通风,保证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配备相同型号的备用电机,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订措施报矿长批准后执行。

三、每一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合格后,持证上岗。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不得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现象,矿长必须每日审批瓦斯报表。凡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放炮。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五、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合格的放炮员。放炮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炮制度。井下严禁明火明电放炮,必须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防爆型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双线,必须使用安全炸x88x药和电雷88888管。

六、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在低瓦斯矿井的井下作业场所、峒室应使用矿用一般型照明灯具,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入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带一盏矿灯。

七、井下严禁明刀闸开关。井下必须按规定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矿用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八、高瓦斯矿、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并按规定对装备的仪器进行定期标定、检修,保证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九、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必须采用湿式钻眼,采掘工作面要洒水降尘。在煤尘飞扬地点,如运输机头、转载点、装载点等要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进行清扫,所有矿井必须定期检测煤尘,作好记录,矿长必须审查

测尘报表。

十、每一矿井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

填绘: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通风系统图

4.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5.井下避灾路线图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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